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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體系認證與政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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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E及供應商社會責任行為準則

              UE及供應商社會責任行為準則

              東莞市石龍富華電子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研發、生產、銷售、開關電源適配器、LED驅動電源、電源適配器、電池充器、太陽能光伏逆變器、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器、電動汽車驅動控制器、節能環保照明產品等獨資企業。我們以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為準則,以節約能源為導向,通過完善的運作流程、超強的研發能力、先進的制造技術和工藝、完善的售后服務、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為全球伙伴提供環保、高性能、有競爭力的產品。UE與供應鏈上下游的客戶和供應商密切合作,共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CSR),構建可持續的產業鏈。

              UE及供應商社會責任行為準則》(下稱“本準則”)參照《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RBA準則)擬制而成。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遵守其經營所在國家/地區的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并以此作為供應商與UE合作的前提條件。鼓勵供應商采用國際公認的行業標準和行業最佳實踐,持續提升CSR管理水平。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UE有權對供應商的現場進行審核,以評估供應商對本準則遵守的情況。對于違反CSR紅線的供應商,UE要求限期整改,如不能限期完成整改,將取消合作關系。

              本準則適用于東莞市石龍富華電子有限公司(簡稱“UE”)及提供產品及/或服務的供應商。此準則適用于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外籍勞工、學徒工、學生工、合同工、直接雇員和其他類型的工作人員。

              本準則包含五個部分:勞工標準、健康和安全、環境保護、商業道德以及管理體系。

              1. 勞工標準

              1.1 自由擇業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確保所有員工純屬自愿被雇傭。不得雇用任何形式的奴隸(包括現代奴役勞工)、強迫勞工、抵債勞工、被販賣人口或監獄勞工。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扣留身份證明文件,不得販賣人口,包括不得通過威脅、強迫、強制、誘拐或欺騙方式運送、窩藏、招聘、轉移或接收此類勞工或服務。員工不得被要求向雇主或代理支付押金、招聘費或其他費用。

              1.2 童工和未成年工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有關最低工作年齡的法律法規,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童工。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在招聘時有效鑒別所有員工的年齡,低于18周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保護學生工和學徒工。


              1.3 工作時間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與工作時間及休息相關的法律法規,所有加班必須自愿。


              1.4薪資福利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向員工支付的薪酬符合所適用的工資法律,包括有關最低工資、加班工資和法定福利在內的各項法律。足額、按時向員工本人支付工資并提供清晰易懂的工資單。

              1.5 人道待遇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不得使用暴力,包括但不限于言語侮辱、威脅、體罰、性騷擾或肉體脅迫員工,不得非法搜身或異性搜身,亦不得威脅實施此類行為。

              1.6非歧視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性別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別、社團成員身份、受保護的基因信息或婚姻狀況等在聘用、薪酬、升遷、獎勵、培訓機會、解雇、退休等用工行為中歧視員工。不得要求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可能帶有歧視性目的的醫療測試或體檢。

              1.7自由結社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根據當地法律,尊重所有員工自愿組建和加入工會、進行集體談判與和平集會以及拒絕參加此等活動的權利。建立有效的勞資溝通機制,定期與員工或員工代表溝通。員工和/或其代表應能與管理層就工作條件和管理實踐公開交流溝通并表達看法和疑慮,而無需擔心會受到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

              2. 健康和安全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杜絕任何嚴重危及生命安全或健康的工作條件,防范任何重大火災或爆炸事故發生,防范作業現場發生致命事故,防止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或引起疾病,如傳染病疫情導致集體性感染事件。

              2.1 工作條件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取得、維護并更新所有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許可,并遵守這些許可的相關規定。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可能存在的健康安全風險(包括消防、工業衛生、強體力型工作、機器防護等),通過消除危害、替代、工程控制、預防性維護和安全工作流程(包括上鎖/掛牌),來消除或降低風險,必要時,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此外,還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護女工,尤其是孕婦和哺乳期女工的安全健康。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制定必要的程序和體系以預防、管理、跟蹤和報告工傷和疾病,并實施糾正措施以消除影響,幫助員工重返工作。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采用當地語言向員工提供適當的健康與安全培訓,在工作場所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信息。

              2.2 生活條件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為員工提供干凈的衛生間設施和飲用水,必要時提供干凈衛生的食物、儲藏與用餐設施。員工宿舍應保持潔凈安全,以及合理的生活空間。

              2.3 應急準備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識別并評估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緊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災、爆炸、致命事故、集體中毒等,并通過實施應急方案及應對程序,包括:緊急報告、現場急救、通知和撤離程序、定期訓練與演習和復原計劃等,最大程度地降低對人身、環境和財產的影響。

              2.4 絕對規則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遵從以下安全規則,確保所有員工全面了解并遵從,同時監督其執行:

              1、 高空作業

              (1) 除非經過適當的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絕不從事任何高空作業;

              (2) 高空作業時始終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3) 絕不在吊裝物下行走或站立;

              (4) 高空作業時絕不拋擲工具或其他物品。

              2、 駕駛作業

              (1) 駕駛或乘坐車輛時始終佩戴安全帶;

              (2) 駕駛過程中絕不使用手提電話;

              (3) 絕不超速行駛;

              (4) 絕不疲勞駕駛。

              3、 帶電作業

              除非經過適當的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絕不從事帶電作業。

              4、 酒精或藥物

              絕不在酒精或藥物影響期間工作。

              3. 環境保護

              3.1 環境許可與報告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獲取、維護并更新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測)、批準文書及登記證,并遵守其關于運營和報告的要求。

              3.2 產品環保要求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有關禁止或限制性物質的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如RoHSREACH等,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或限制在產品中或/和制造過程中使用特定的物質。

              3.3 預防環境污染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有關污染物(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的法律法規,包括相關的制造、運輸、存儲、處理和排放等方面的要求,從源頭上降低或消除污染的產生和排放,禁止違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預防噪音污染。

              3.4 節能減排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采取節約和替代措施,降低對能源、水、自然資源的消耗,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4. 商業道德

              4.1 誠信廉潔

              禁止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發生腐敗和不誠信事件,做到“不行賄、不送禮、不關聯、不弄虛作假、不偷工減料、不商業欺詐、信守承諾”,即“六不一守”。

              4.2 知識產權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尊重知識產權,在進行技術、經驗、知識或信息的轉讓時應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客戶信息。

              4.3 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秉持公平的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

              4.4 身份保護和無報復政策

              除非法律明令禁止,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制定程序以保護上游供應商和員工舉報者,并確保其身份的機密性和匿名性。制定溝通程序,讓員工能夠提出疑慮而無需擔心遭到報復。

              4.5 負責任的礦物采購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采取合理的行動,對其產品中所含的鉭、錫、鎢、金和鈷等金屬的來源和產銷監管鏈進行盡職調查,并按照要求向客戶提供必要的盡職調查信息。

              4.6 隱私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承諾保護所有業務相關人員,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員工的個人信息的合理隱私期望。在收集、存儲、處理、傳輸和共享個人信息時應遵守隱私和信息安全法律及法規要求。

              5. 管理體系要求

              5.1 公司承諾和管理責任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高層管理者應用當地語言發布CSR政策聲明,應承諾至少遵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客戶要求及本準則的要求,并持續改進。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指定一名高層管理者負責CSR管理,基于管業務必須管CSR的原則,建立內部考核和問責機制,將CSR融入各個職能部門的日常運作,根據要求接受客戶安排的現場審核,并披露相關信息。

              5.2 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客戶要求、本準則要求及自身戰略需求,識別與其運營相關的CSR風險和機遇,實施適當的控制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風險。

              5.3 對上游供應商管理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應建立采購CSR管理體系,將本準則要求作為采購要求納入上游供應商管理,包括簽署書面承諾、納入認證選擇標準及定期審核。

              5.4 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UE要求自己及供應商高層管理者應定期評審自身及上游供應商的CSR表現,以確保其CSR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東莞市石龍富華電子有限公司保留對本準則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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